阿宜 | 小島視角 Oct 13,2026
• 老陳的貿易商
旅行團的客人記得的往往不是旅行社,而是領隊。在半導體材料業,陪客戶走過認證、驗貨和急單的市場開發經理,就是客戶心中的領隊。
甲公司是一家半導體製程材料供應商,公司的市場開發經理老陳負責某晶圓廠客戶十年,對方的採購和製程工程師有事只找他。
三年前,老陳提議改由貿易商乙公司轉單,理由很合理:晶圓廠要求較長的付款天期,乙公司願意墊款;乙公司離廠區近,也能就近處理退換貨。甲公司覺得省事,就同意了。
去年老陳離職,加入了乙公司,晶圓廠照樣下單,只是窗口變成了乙公司的老陳。
有趣的是,客戶其實沒有真的「走」,產品認證綁的是甲公司的製程,晶圓廠短期內換不了供應商,甲公司的貨照樣出。但終端價格、交期、下一代製程的需求,全都掌握在乙公司手上。甲公司沒有失去客戶,卻漸漸淪為乙公司的代工廠。
• 貿易商與十年徒刑
同樣是「人走了,東西跟著走」,今年夏天,另一個故事有完全不同的結局。
台積電離職工程師陳力銘跳槽到東京威力科創,找了兩位仍在台積電的前同事,取得 2 奈米製程的相關資料。法院依《國家安全法》核心關鍵技術相關罪名判他 10 年徒刑,2026 年 7 月定讞;東京威力科創也被判罰金新台幣 1.5 億元。更早的梁孟松案,2015 年最高法院判決他當年年底前不得為三星服務;2025 年 11 月,台積電則對轉任英特爾的前資深副總羅唯仁提告,目前仍在訴訟中。
為什麼老陳可以全身而退,陳力銘卻要坐十年牢?
直覺的答案是「2 奈米比較重要」。
更準確的答案是:法律只能保護「可以被偷的東西」。製程資料可以被偷;晶圓廠工程師對老陳的信任,卻沒辦法。
• 法律的三道界線
員工離職、帶走某些東西,在台灣法律上大致有三道界線。
第一道:競業禁止(契約)。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要求:雇主有值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、勞工的職位能接觸營業秘密、限制的期間與範圍合理,而且雇主必須給予合理補償,期間最長兩年。公司若要老陳兩年內不碰同類客戶,就得付錢讓他不碰。多數中小型材料公司算過這筆帳後選擇不簽,甲公司也是。
第二道:營業秘密(民事)。《營業秘密法》第 2 條要求秘密性、經濟價值,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。最後這一項最常讓公司敗訴。客戶的用量、價格和規格需求散落在業務的信箱與手機裡,從來沒被公司系統管理過,法院很難認定公司曾經「保護」過它們。
第三道:刑事責任。
包括《營業秘密法》刑事條款、《國家安全法》,以及《刑法》第 342 條背信罪。老陳在職時安插乙公司,如果他和乙公司早有未揭露的利益關係,就可能涉及背信。但檢方必須證明他是為了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、讓公司受到損害。三年前那份寫滿「付款條件、在地支援」的提案書,反而會是對他最有利的證據。
把這幾個案例放上光譜,高科技竊密案都落在右側,法律有劇本可演;老陳卻落在灰區與背信之間,而且很難舉證。他換工作合法,晶圓廠向誰下單也是自由。
• 客戶是會自己走路的營業秘密
要理解法律為何無能為力,得先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:公司到底擁有什麼?
Hart 與 Moore 的產權理論給了一個冷靜的答案:公司能擁有的只有「非人力資產」,例如設備、品牌、系統和合約。人力資本每天下班時,都會跟著員工走出大門。Rajan 與 Zingales(1998)進一步指出,組織內的權力來自對關鍵資源的「接近與控制」。老陳十年來是客戶唯一的窗口,這份權力不寫在組織圖上,卻比頭銜真實。
製程技術和客戶之間有一個根本差異:技術沒有意志,客戶有。一份製程配方不會自己決定要跟誰走,所以法律可以把它定義為財產;客戶的信任,另一端卻是一個有選擇權的人。這就是為什麼我說:客戶是會自己走路的營業秘密。
甲公司的個案還多了一層:認證。認證綁在甲公司的製程、產線與品質系統上,是公司少數真正擁有的非人力資產,老陳帶不走,這也是晶圓廠沒有跟著換供應商的原因。但中間商厲害的地方在於,它不需要帶走認證,只要站在認證和訂單之間。認證留在甲公司,毛利卻流向乙公司。
這也是一個典型的代理人問題。甲公司是委託人,老陳是代理人;插入中間商的提案,由最了解客戶的代理人提出,委託人只看得到「省事」,看不到價差。資訊不對稱,決定了誰能定義什麼叫「合理」。
更值得注意的是,左上角往往是公司自己選的。把客戶關係交給一個人經營,短期內非常划算:不必建系統,也不必讓品保和技術部門直接面對客戶。這筆帳在老陳在職時看起來很漂亮,到他離職那天才一次結清,有點像信用卡的循環利息。
從老陳的角度看,這也完全理性。Becker 把人力資本分為「一般性」與「公司專屬」兩種:前者可以帶著走,後者離開公司就歸零。當獎金按營收計算、客戶只認他一個人,經營私人關係就是他所能做的、最具可攜性的投資。真正的問題不是老陳不忠誠,而是公司從一開始,就把客戶關係的產權默默讓給了他。
• 反方:矽谷為什麼不簽競業禁止
寫到這裡,似乎該建議所有公司把競業禁止簽好簽滿。且慢。
加州《商業與職業法典》第 16600 條幾乎不承認競業禁止條款。Saxenian(1994)比較矽谷與波士頓 128 號公路,發現矽谷的工程師頻繁跳槽、開新公司,知識在公司之間快速流動。Gilson(1999)進一步主張,正是加州「不執行競業禁止」的法律基礎設施,造就了這種知識外溢。矽谷本身就誕生於一連串的離職:離開蕭克利實驗室的八位工程師創立了快捷半導體,快捷的員工又出走創立了英特爾。
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曾在 2024 年發布規則,打算全面禁止競業條款,被德州聯邦法院擋下後,FTC 在 2025 年 9 月撤回上訴。這場拉鋸說明:競業禁止保護的是個別公司,代價卻由整個產業承擔。
材料業其實也一樣。台灣不少材料與設備公司的創辦人,都出身大廠的業務或研發部門。對原公司來說是人才流失,對整個產業來說,卻可能是一次分工的深化。
台灣的《勞基法》第 9-1 條走的是中間路線:允許競業禁止,但要求要件與補償。換句話說,競業禁止不是免費的保險,而是要付保費的。
• 離職管理,從到職第一天開始
如果法律在灰區裡幫不上忙,公司能做什麼?答案是:在人還在的時候,就決定客戶關係的產權歸屬。

招募到職:簽署保密約定與利益衝突聲明;接觸核心配方或關鍵客戶的職位,評估是否簽競業條款,並一併編列補償預算。
在職期間:新增通路夥伴或中間商,須由業務以外的人核准,財務與總經理都要簽,並查核對方的負責人與股東,每年做一次利益衝突申報。
重要客戶採「雙窗口」,除了業務,品保或技術主管也要定期與客戶的製程工程師對話。公司必須掌握終端客戶的實際採購價,而不只是賣給中間商的價格。
離職前:保留交接期,由接手同事陪同拜訪客戶,重新確認訂單通道,檢視經由中間商的交易是否仍有必要。
離職當天:回收系統權限、進行離職面談,並以書面提醒保密與競業義務。
離職後:持續監測客戶的訂單通道與價格變化。與其把前員工當成敵人,不如評估能否轉為正式、透明的合作關係。
如果只能做一件事,最便宜的一步是:列出所有經由中間商成交的客戶,對每一筆問同一個問題:這個中間商存在的理由,除了負責的那位業務,還有誰說得出來?
這些做法,對大廠來說是資安與法遵的日常,對中小型材料公司卻常被視為多餘的行政成本。但跟被中間商切走的毛利相比,這筆行政成本其實很便宜。
圖上的分界很清楚:前三個階段是預防,成本低,決定的是產權;後兩個階段是補救,成本高,最多只能爭取時間。
• 結語
回到老陳。三年前那份提案,每一個理由都很合理:付款天期、在地支援、省事。合理到沒有人問:這個安排,會讓誰成為不可取代的人?
最後,認證留在甲公司,關係跟著老陳走,毛利流向乙公司。甲公司保住了客戶的名字,卻失去了客戶的聲音。老陳沒有偷走任何東西,他只是比公司更早看懂,客戶關係到底握在誰手上。
客戶不是被帶走的,是公司從來沒有把他們留下來。
參考資料
Becker, G. S. (1964). Human Capital.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.
Gilson, R. J. (1999). The Legal Infrastructure of High Technology Industrial Districts: Silicon Valley, Route 128, and Covenants Not to Compete.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, 74, 575–629.
Hart, O., & Moore, J. (1990).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.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, 98(6), 1119–1158.
Rajan, R. G., & Zingales, L. (1998). Power in a Theory of the Firm.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, 113(2), 387–432.
Saxenian, A. (1994). Regional Advantage: Culture and Competition in Silicon Valley and Route 128.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.
自由時報(2026)。〈離職工程師勾結內鬼 陳力銘竊密台積電 判刑10年定讞〉。
世界日報(2025)。〈質疑洩漏營業秘密給英特爾 台積電正式提告羅唯仁〉。
聯合報(2025)。〈從梁孟松到羅唯仁 台積電2大將叛逃案竟有這些雷同處〉。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;《營業秘密法》第 2 條;《國家安全法》;《刑法》第 342 條。





